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各专家库成员: 为规范勘察设计行业专家聘用和审查行为,充分发挥专家人才作用,促进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勘察、设计审查质量,我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5月3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靠前章总则 靠前条 为规范专家聘用和审查行为,充分发挥专家人才作用,促进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勘察、设计审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施工图审查以及专家参与上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审查专家,是指熟悉并掌握现行国家及本省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公告、技术措施,具有丰富的勘察设计工作经验,熟悉本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录入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名单,可在本省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审核勘察设计质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审查专家主要从全省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工程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长期在本省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并组建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 专家对其所审查的工程项目的审查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中遴选聘用专家,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和上报反馈。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遴选聘用专家,对专家审查质量、审查行为及继续教育进行管理及对专家工作情况上报反馈。 第五条 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推荐及监督检查、反馈等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动态综合审核,及时公布专家库名单增减情况。 第二章 专家条件及申报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相关技术评审活动中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恪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熟知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技术公告、技术措施,熟悉我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具备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工程勘察、设计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现场踏勘、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审查工作; (六)只受聘于一个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七)近三年每年度均参加过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开展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培训或继续教育; (八)近五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专家条件按照工作经历、主要业绩、职称及执业注册资格等具体划分为三类: (一)一类专家人员: 1.从事审查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专业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和范围不受限制。 2.具备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 (2)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或10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优质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即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以及未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10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二类专家人员: 1.从事审查范围: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专业审查。 2.具备条件: (1)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 (2)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即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以及未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具有5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称或10年以上工程师职称。 (三)三类专家人员: 1.从事审查范围: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专业审查。 2.具备条件: (1)具有10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历; (2)主持过不少于5项小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即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以及未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具有3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称或10年以上工程师职称。 第八条 专家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本人可向所在单位(在职、退休返聘、兼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或市(州)推荐:在个人申请基础上,由所在单位确定各个专业(建筑、总图、结构、岩土、道桥隧、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动力燃气、水利水电、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经济等)专家推荐人选,收集、整理、审核专家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归属关系向所属市(州)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专家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集中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州)推荐上报或单位上报的专家人选组织进行统一审核。 (四)网上公示:通过集中审核的专家名单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定公布:专家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布,并将专家信息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信息库”和“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备选用。 第三章 专家聘用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遴选相应专业专家开展工作。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得另行聘请非专家库专家。 确因审查工作需要、须聘请非专家库成员的,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参照本办法专家条件进行遴选聘用,并将专家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外专家(本省专家库成员)的遴选聘用,一般按照专家小组或专家个人形式,具体由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 专家小组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组建并管理,按照审查项目要求配齐专业和人员数量,由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与专家小组整体进行聘用和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遴选聘用专家时要注重专家人才梯队建设,做到老、中、青搭配,合理调配、使用专家库资源。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如实记录专家遴选聘用、到位情况及专家审查意见、建议等信息,并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库档案管理和专家信息收集及反馈制度,收集、整理并调查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各方面的评价和意见。对表现良好、符合条件的专家及时进行专家类别升级调整,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专家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及干涉; (二)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行业或专业技术领域的相关活动; (四)工作经历、职称、执业注册资格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可提出申请,升级专家类别、扩大审查范围; (五)可申请自愿退出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义务: (一)应当按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审查工作中知晓的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三)不得索取或接受与被审查项目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等物品,漏报、瞒报有关审查意见;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审查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无故不参与有关技术审查服务及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六)禁止伪造、挂靠、出租(借)、倒卖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用章及其他证章。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 (一)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身体条件、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够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接受或未完成勘察设计审查或质量监督检查任务达到三次以上的; (四)在审查过程中擅自降低评审标准、弄虚作假、提出显失客观公正或错误审查意见的; (五)审查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现象的; (六)在审查过程中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私自修改违反强条等内容、并隐瞒不报的; (七)在专家信息反馈中,各方面综合评价差及执行相关审查任务中不能提出审查意见的; (八)参与审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编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 (九)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错审、漏审强制性标准条文3条以上的; (十)一年中所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错审、漏审强制性标准条文累计10条以上的; (十一)作为所在单位专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勘察设计项目出现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移出专家库名单的,不得参与任何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 移出专家库名单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审核入库。重新申请条件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在虚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入库。 第十八条 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名义开展相关技术咨询、评奖等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