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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部署,省厅组织修订《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闽建〔2014〕18号)同时废止。各地要组织辖区企业做好本细则宣贯工作,执行过程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7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靠前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以及施工劳务等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等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对所有在建单位工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开展月自评,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予以记分。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对监理单位予以记分。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靠前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件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件1-4)。未申请项目考评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检查情况;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件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

  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

  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 “合格”及“不合格”。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违规事实记分条款,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

  (六)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合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项目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制。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完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靠前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件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入闽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以《动态监管办法》为重点考评内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考评周期。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件2-3)。

  省外入闽企业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之日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对于已有在建项目的省外入闽企业,以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对于本文件执行之日尚无在建项目的省外入闽企业,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之日(以办理完成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间为准)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省外入闽企业应在考评周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件2-3)。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考评周期内与企业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年周期考核记分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件2-4,简称《企业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做出复核决定。

  企业考评主体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1,以下简称《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若企业有在建项目,必须在公示期结束前向考评主体提交在建项目书面清单;若无在建项目的,必须在公示期结束前向考评主体提交书面无在建项目报告。考评主体收到书面材料后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若经核实企业为无在建项目的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考评主体应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将《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施工企业按照初次核发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不为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6-1 ,以下简称《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若整改期内,施工企业依据《动态监管办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或减少25%及以上的(二者取低限值),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评价且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视同整改后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考评主体应在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3、详附件2-5-4 ,以下简称《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三)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且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为0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省外入闽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将《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6-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若整改期内,施工企业依据《动态监管办法》,所有在建项目在整改期内均有进行评价且企业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值均为0分时,视同整改后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考评主体应在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3、详附件2-5-4)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四)若企业为有在建项目的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考评主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且不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并在考评公示期限结束的次日将《企业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6-3)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整改期内,由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对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并在整改期届满前将考评结果汇总后书面报送考评主体;若所有在建项目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评定为“基本合格”;否则,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考评主体在收到企业递交的书面考评结果汇总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3、详附件2-5-4)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或《企业整改后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省外入闽企业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应按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级达标”、“三级达标”及“不达标”)。

  省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存在两个及以上年周期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完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完工工程数量之比,下同);

  (三)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1起以上(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记分条款,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五)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在建施工项目的。

  省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年周期自评工作的或自评结果存在不合格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

  (三)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记分条款,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1起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或年周期自评结果存在不合格的,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若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有两个及以上年周期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并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外入闽企业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

  省外入闽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1起以上(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省外入闽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涉及企业的安全记分条款)达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未提交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省外入闽企业在考评周期届满时仍未按第二十七条向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三十九条 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级达标”)(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标准及考评办法。对“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考评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数量从严控制。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项目)考评主体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考评申请之日至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有发现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

  (四)其他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

  从核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考评主体应将《撤销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件1-7与2-7)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撤销原考评结果的决定有异议的,应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向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仍应撤销原考评结果的,考评主体应在公示期结束的次日或收到企业书面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决定书》(详附件1-8与2-8)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向考评主体提交在建项目书面清单或无在建项目书面报告,并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主体应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企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决定,若企业无在建项目的,考评主体核实后应出具《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无在建项目)》(详附件2-9-1),企业按照初次核发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企业有在建项目的,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考评主体应按不同施工企业类别分别发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重新考评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10-1、附件2-10-2、2-10-3,以下简称《企业重新考评责令改正通知单》),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当整改(无期限)达到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考核记分减少值要求时,考评主体将出具《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有在建项目)》(详附件2-9-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省外入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视同其在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主体要及时向省厅书面报告,由省厅做出拟不准许该省外入闽企业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的通知,企业对通知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省厅收到企业申辩意见后,应当进行认真核查,企业提出事实清楚、理由充足、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对通知无异议或异议不予采纳的,由省厅按该企业在闽有无在建项目向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分别发出《关于不准许(省外入闽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的通知》(在闽有在建项目)、《关于(省外入闽施工企业)暂停三个月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的通知》(在闽无在建项目)、不准许(或暂停)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并抄送该省外入闽企业。

  对上述在闽有在建项目的省外入闽企业若要再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应向考评主体提交在建项目书面清单,并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经考评主体核实在我省仍有在建项目的,考评主体应在企业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企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决定,并将《企业重新考评责令改正通知单》(详附件2-10-4)或(详附件2-10-5)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当整改(无期限)达到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考核记分减少值要求时,可视同该企业在闽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主体应将《企业重新考评整改合格告知书》(详见附件2-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同时抄报省厅,由省厅向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发文解除原有承接任务限制,准许该省外入闽企业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并抄送该省外入闽企业。

  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历任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四十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中项目考评周期是指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起至工程项目申请项目考评之日止。

  企业考评中的年周期: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之日起一周年;省外入闽企业是指企业考评周期起始日起一周年。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为工程项目历任项目经理安全考核记分值累计,项目经理的带分值纳入累计值;企业考评年周期内安全考核记分值即为企业考评年周期内所有在建项目安全考核企业记分平均值;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为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从开工至计算之日的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企业所有在建项目是指企业除停止评价、中止评价、终止评价外的所有在建项目。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不良信息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登记;本细则采用的惩戒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申报登记的为准;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均以《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系统》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省内跨行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仍准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但发证机关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注明“建筑施工(不包含房建、市政工程)”,限制其承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任务。企业要承接房建或市政工程施工任务的,若企业有在建项目应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发证机关提交考评主体出具的《同意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有在建项目)》(详附件2-10-2),申请更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承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任务的限制;若企业无在建项目的,在按首次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房建和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更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承接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任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企业考评重点考核2015年3月1日以后开工至申请企业考评之日企业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以及企业在该时间段所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和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情况。